1934年长汀县赤男区兰田乡开具的土地税纳税证和免税证

时间:2022-03-14 来源:龙岩电视台

红土地网讯 这是长汀县博物馆的两件珍贵藏品,国家三级文物,分别为1934年长汀县赤男区兰田乡饶屋村肇全的土地税纳税证和1934年长汀赤男区兰田乡饶屋村饶兆全的土地税免税证。

两份税证均为1934年1月8日由福建省长汀县赤男区兰田乡苏维埃政府开具给饶屋村饶兆全的。纸质,红色印刷字体,上下两端分别横排行印刷“土地税纳税证”“此联给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凭证”和“土地税免税证”“此联给免税人收执作为免税凭证”字样,中间为竖排行印刷字体,黑色毛笔填写。

大家是否会疑问,同一天同一个人,既有纳税证又有免税证,为何?现在就让我们一起从文物中来探析苏区时期的税务政策。

在井冈山时期,农业税叫做土地税,按比例税制课征。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一、百分之十五;二、百分之十;三、百分之五。以上三种办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两种。”

闽西根据地“在未分田以前土地税之征收分三等,米谷够吃者收一成,有多者收成半,有余粮二十担以上者抽二成,只要有半年粮者收半成,不够半年者不收”,分田以后“土地税之征收以农民所得田地数目为标准:一、每人分田三担以下者收半成。二、分五担以下者收一成。三、分五担以上者收一成半。以上三等都以双季为标准,单季者折半折算”。

1934年长汀县赤男区兰田乡饶屋村肇全的土地税纳税证

长x宽:10x24 厘米      (三级文物)

1934年长汀县赤男区兰田乡饶屋村饶兆全的土地税免税证

长x宽:10x24厘米      (三级文物)

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对于农业税问题,决议指出:“对于农业税只能以主要出产为收税的标准,对于一切副产品暂不征收。农业税率的规定,也只能以能维持必须生活费外,为开始征收标准。按数逐渐起累,不足标准者概免税,富农则征税较重,起征的标准要低于贫农、中农一半,规定这一原则,由各省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形,定出农业税的税率。”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这个决议和颁布的《暂行税则》对农业税的课税对象、税率以及减免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在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做到累税收制度的基本统一。

《暂行税则》中规定:“农民分得土地后,按照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以全家人口平均规定出每人每年的收获数与生活的必须支出,根据此标准再定出向每人开始征收的最(低)数额及累进税”,“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一律免税”。

在1932年和1933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又相继颁发了《关于修改暂行税则问题》的命令、《关于统一税收问题》的训令、《农业税暂行税则》及相关规定,对农业税的征收、减免及税款的入库等问题作了某些改变,要求整个苏区做到逐步统一。

农业税在课税产量、起征点、税率上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农业税的课税产量,中央根据地采取按分田时核定的量,“凡水田旱田概照田面折成实谷计算”。根据每年丰歉不同,实际收成同分田折谷子标准有增有减,考虑到实际的情况,税法的产量的计算,规定“要按当地区苏召集各乡主席联席会按照各乡中等田今年收成可收实谷几成为标准”“收税时即照这个成数将该乡中每家所分田面折成实谷,按照税率收税,此区乡主席联席会所定收几成应呈请县政府主席团批准之”。

为了照顾农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农业税的起征点“也只能以维持必须生活费外,为开始征收标准,……不足标准者概免税”。各根据地按照当地的经济情况,规定农业税的起征点。

在农业税的税率方面,1933年颁布新的《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农业累进税的标准,按照农民分得土地后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量,以每人分田实收多少及全家分田人口多少来规定税率”。

因此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份1934年的纳税证,内容主要为:所属地址、姓名、成分、该乡每人平均分田情况、今年收成情况、全家分田人数、全家分田并折田情况、折完分田情况、税率多少、纳税人数、除减税几人、应纳谷几担、应缴税多少、乡苏主席印、落款年月日等字样。根据税证内容填写,缴纳税收。

同时为了减轻红军家庭和工农群众的负担,促进根据地农业生产的发展,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对农业税的减免陆续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红军在服务期内,本人及家属免纳苏维埃共和国之一切捐税”“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一律免税”等,结合文中文物“1934年长汀赤男区兰田乡饶屋村饶兆全的土地税免税证”我们可以看出,饶兆全家免税一人的理由就是家里有纸业工人一名,符合免税规定。

通过这纳税证和免税证,让我们了解了工农民主政府对农业税的课税对象及标准、起征点、累进税率及减免办法等规定,体现了党关于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阶级原则和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来源:红色文化周刊)

红土地网编辑  赖珊盛  卢丽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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