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政权下的闽西妇女

时间:2024-02-06 来源:龙岩电视台

才溪妇女送子当红军塑像




■蓝松金

“闽西的妇女以前完全被旧礼教的黑帏蒙着,什么自由没有,什么权利没有,现在她们完全得到解放,经济上、政治上、教育待遇上均绝对和男性平等,又创制了新的婚姻法,只要一个女子和男性发生了爱慕,得男性的同情,便可向当地苏维埃政府注册,不发生任何阻碍。旧礼教的道德完全打破,她们截了发,赤着足,完全是另一世界的妇女。”这是1930年8月28日《红旗日报》刊载的《另一个世界的闽西》一文中描述的红色政权下的闽西“半边天”。

闽西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苏区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方针、政策。苏维埃政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妇女的种种合法权益,翻身后的闽西妇女“破天荒”地登上了历史舞台,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经济建设和扩红支前运动中,充分发挥了苏区妇女的潜能,向世人展示巾帼风采,真正成为红色政权“半边天”。

保障妇女的政治民主权

政治民主权利的取得是衡量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闽西苏维埃政府赋予妇女的政治民主权利主要体现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等方面。

首先赋予妇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30年2月6日,闽西苏维埃政府筹备处颁发的《闽西工农兵代表会(苏维埃)代表选举条例》第一条规定:“凡在闽西赤色政权所及地方,年满十六岁以上的劳动男女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从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女子与男子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苏区妇女获得政治民主权利打开了闸门。在总结苏维埃各区域的经验基础之上,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苏维埃领域内的一切劳苦民众,不分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妇女与男子一样平等享有政治权利,都是国家的主人。

为切实保障闽西苏区妇女在政治上充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参加选举的过程中还特别规定了妇女代表的比例,“工农兵代表全数中,青年至少要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妇女要占百分之二十。”1931年5月1日,《永定各区妇联会议关于红色五月的工作决议案》提出:“要求政府妇女要有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代表会,并要有妇女参加苏维埃工作。”

其次是培养妇女干部广泛参与政权管理。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妇女问题决议案》中就指出:“引导勇敢进步的妇女参加各级政权”,“提拔妇女干部参加妇女指导机关”。《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宣言》中也指出:“保护妇女青年利益,引进妇女青年群众参加政权,使之成为革命先锋。”同时,为了保证妇女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在颁布的《保护青年妇女条例》中规定“禁止妇女参加革命者处罚”。

为了提高妇女的参政议政水平,注意对妇女干部的培养,党和苏维埃政府还开办专门的妇女干部训练班。经过干部学校和训练班的系统培训,妇女在政治思想、军事技能、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而这些优秀妇女代表也陆续被提拔到各级苏维埃政府中的领导岗位上。在第二次全苏大会上,中央苏区有17名妇女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和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其中包括童养媳出身的中共中央妇女部部长李坚真、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土地部部长范乐春、闽赣省委妇女部部长吴富莲等。

保障妇女的经济独立权

“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是实现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基础。”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政策来保障妇女的经济独立权。

保障妇女平等拥有劳动报酬权。针对闽西龙岩、上杭、长汀等县妇女的劳动力价值远不及男子的问题,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在第二次扩大会议上提出了“劳动妇女所得的工资要留给自己使用”“工作同等者工资相等”等要求。1930年3月25日,闽西苏维埃政府在颁布的《劳动法》中,就女工问题指出“女工与男工工作同等者工资同等。女工产前产后两个月内不做工,工资照发。”随后,武平、龙岩等地都遵循保护女工的基本精神。对于违反女工条例、侵犯女工权利者,闽西苏区政府通过法律规定给予严惩。

保障妇女平等拥有土地分配权。1929年7月,中共闽西一大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并制定了“依照乡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标准。随后,闽西永定、龙岩等地区,根据中共闽西一大原则和精神制定土地法规。在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土地法》规定:“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不采以劳动力为标准的分配方法。”《婚姻法》规定:“夫妇离婚后,妇女田地不得归夫家没收”“妇女离婚后,尚未与人结婚时,男子应帮助其生活”,这样,就解决了女子离婚后在经济上的劣势地位的后顾之忧。1933年,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对苏区土地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耕田证,苏区妇女的名字被郑重地写在土地证上,保护了女子与男子平等拥有土地权利。

保障妇女的婚姻自由与受教育权

不平等的婚姻制度是女子受压迫的最直接来源。革命前,闽西农村劳动妇女受封建婚姻迫害的现象十分普遍。在根据地创建之初苏区政府就提出了“解除封建婚姻”“婚姻自由”的口号。1928年8月,永定溪南区苏维埃政府首先颁布了《婚姻条例》。随后,龙岩、上杭、永定县委及闽西苏维埃政府也都先后颁布了《婚姻条例》,提出了结婚、离婚自由,反对买卖婚姻,废除童养媳等重要原则。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婚姻法》《保护妇女青年

条例》,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规定:“男女结婚以双方同意为原则,不受任何人干涉”“取消聘金及礼物”等 ,并明确规定了11种准予离婚的情况,包括:夫妇间有一方患残疾癫狂或暗病者;妇女有受翁姑、丈夫压迫情形;夫妇双方愿意离婚的;互相反目半年以上不同居的;反动豪绅的妻妾媳妇要求离婚的;男女年龄相差太远的等等,都准予离婚。《保护妇女青年条例》还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妾媵、童养媳、娼妓、蓄婢等旧社会的陋习。为了进一步推行一夫一妻制,闽西苏区普遍实行结婚登记制度。

随着《婚姻法》的推行,闽西苏区许多妇女摆脱了不幸的婚姻,实现了婚姻的自主权,极大地解放了妇女。据统计,《婚姻法》公布后的一个月内,龙岩县东肖区自由结婚的青年夫妇达到上百对。

享受教育平等是妇女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使其人格独立,才能保证实现妇女的政治民主、经济独立和婚姻自由等权利。闽西苏区各级苏维埃政权即以制度保障赋予了闽西妇女教育享有权。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文化问题决议案》规定:“各区乡应普遍开办高级、初级劳动学校,招收男女学生读书,除膳费外一律免费”“六岁以上及十四岁以下之男女应入学校读书,父母不得阻止”。

闽西党和苏维埃政府还开展了以识字运动为核心、以俱乐部和夜校为主要形式的妇女扫盲教育,使翻身后的广大妇女都能获得学习文化的权利。1929年7月,毛泽东倡导在新泉张家祠创办的中央苏区第一所工农妇女夜校,第一次打破“女不入校”的陈旧观念,成为闽西苏区妇女教育的开端。在他的带动下,新泉区陆续办起了18所妇女夜校,学员达700多人。随后,闽西苏区其他各乡也相继开设了妇女夜校。据统计,当时闽西苏区的2053所夜校中,妇女夜校就占60%。龙岩县苏维埃政府文委会检查各区夜校情况,发现大部分是青年妇女入学,男子入学者极少。不少地方的夜校人数中女子超过了男子。

妇女社会地位空前提高

在党的领导下,闽西苏区妇女彻底改变了在旧社会中被剥削被奴役的状况,广大妇女翻身解放后革命性空前高涨,在参政议政、扩红支前、后方生产中顶起了“半边天”,“与男人一样,在苏区内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

在大批男子参加红军上前线后,闽西苏区妇女成为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的主要力量。她们打破“妇女犁田遭雷打”“妇女莳田禾不长”等封建习俗和陈腐观念,组成耕田队、开荒队、突击队、割禾队,学习犁田、耙田等农业技术,并承担了劳动生产中的大部分工作。正如当时的福建省苏土地部长范乐春在《红色中华》第79期中写道:“更令人钦佩与称赞的,则全区(指闽西)生产的劳动工作,80%以上是妇女做的,才溪区妇女更是一支有力的产业军。”

广大闽西妇女还以极大的热情开展扩红支前,成为扩红支前的先锋。她们组织宣传队、运输队、救护队、慰劳队、洗衣队,担负着侦察、向导、宣传、运输、担架、救护、慰劳等各种工作,成为一支不在编的红军后勤部队。据《红色中华》报道,从1929年到1934年间,才溪妇女为红军做布鞋两万多双,交红军公粮70多万斤,垒碉堡、送情报不计其数。在扩红宣传动员工作中,涌现出许多母送子、妻送郎、父子兄弟争当红军的动人情景。特别值得称赞的是,不少闽西妇女剪掉髻子,摘下耳环,高唱着“韭菜开花一杆心,剪掉髻子当红军”,加入了红军的行列。仅新泉就有120名妇女从毛泽东倡办的工农妇女夜校出来参加红军游击队。


热门评论